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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七章 长篇大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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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竞争力。
    不过,要是跨国公司在设计国际税收筹划时采取了激进行为,就有可能被一些国家认定为规避纳税。如:在低税区成立空壳公司,这虽然符合法律规定,但不符合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要求。
    如果设立中间控股架构,多层持股,这种结构虽然可以转型成为外资企业,但实际上仍由某国国内管理,如此来规避某国的管辖权,这就容易被认定为国际避税。
    如果想要规避某些国家内常设机构的认定,通过分立合同、签订第三方合同等方式规避,人为调整或混淆项目总费用,减少应纳税所得额,税务机关就会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纳税调整,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。
    之前天竺国为什么要针对沃尔沃集团的交易对它进行罚款缴税?
    其实沃尔沃集团的这次交易行为,本质上还真是国际避税行为。
    但是,天竺国税法并没有相关的规定,这就导致企业有了空子钻。
    然后天竺国吃相又难看一点,出台了新规定后,还要回朔几十年执行,这就引起了诸多跨国公司的反对,这就是步子大了扯到蛋了。
    最终搞得一地鸡毛,背了骂名的同时,又得不到好处。
    当然,这个扯远了。
    【超群集团】在这方面的节操还是可以的,在各国都是依法纳税,很少会去进行避税行为。
    主要是钱赚的太多了。
    没必要!
    而且,【超群集团】在海外的业务相对简单,账目了然,也没有什么好进行避税的。
    它在华盛顿当局一年的利润就高达32亿美元,按照现在的汇率,就是一年最少190元

第四十七章 长篇大论(2/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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