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

民国风云人物演义

首页
关灯
护眼
字体:
第465章 发起成立中国民权保障同盟
   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
团体。
    由于复兴社干部模仿意大利黑衫军和纳粹德国褐衫军,均穿蓝衣黄裤,故称“蓝衣社”。
    该社分总社、支社、分社和小组四级。总社设南京。
    蒋介石任社长。下设干事会和监察委员会。
    干事会为社员代表大会闭会后的执行机关,下设人事、组织、训练、宣传、特务、总务等处。特务处后来扩组成为著名的“军统”。
    监察委员会下设书记、调查、审核等处。支社是省(市)一级领导机构。支社下设分社,分社由三个以上的小组组成。
    1931年1月30日,南京国民政府颁布《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》,第一条规定“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有左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。(一)扰乱治安者。(二)私通外国,图谋扰乱治安者。(三)勾结叛徒,图谋扰乱治安者。(四)煽惑军人不守纪律,放弃职务,或与叛徒勾结者”。第六条规定“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或集会,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,处五年以上、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”。
    这一法律几近将民众的言论、结社、集会、出版、信仰乃至人身权利剥夺殆尽。
    据不完全统计,蒋介石上台后的短短五六年中,在中国由于国民党政权的恐怖统治而死难的人数多达100万以上。除了政治上的对手,蒋介石政权对于知识界的严防和残杀尤为酷烈,堪比秦始皇的“焚书坑儒”。
    蒋介石集团的倒行逆施,遭到了有识之士的强烈反对。早在1929年初,学者胡适发起了“人权运动”,在《新月》杂志上发表《人权与约法》一文,随后又发表《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——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》、《知难,行

第465章 发起成立中国民权保障同盟(2/6)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