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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风云人物演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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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28章 青岛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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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,概行承认。
    “然应忆此约,与此外关于满州东内蒙之约,暨多数之换文,皆发生于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,日本无故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款要求,中国政.府本所不愿,经日本送最后通谍,限四十八小时以内,为满意之答复,始勉强允之。
    “然在中国政.府之意,以为此不过暂时办法。最后修正之权,当在和会。因日本要求之重要条款,实为战事所发生之问题,故舍最后之和平会议外,不能为满意之解决也。至最近所订关于胶济铁路,暨其他二铁路之合同,中国对之亦同一看法。
    “不特此也,就以上条文细审之,可见中国并未尝以德人在山东租借地与铁路暨他项权利,授与日本。按照条文意义,中国仅仅对于日本有此保证。倘将来日本向德国提出关于德国之租借地及其他权利之处分,德国同意时,则中国亦与之同意而已。此种保证,自系设想中国对于欧战始终中立,不能参加战后和会而言,中国既已参加战局,则该约所设想之情形,即已根本改变,故依据事变境迁之理法,此约已不复有效。
    “五、尤有进者,中国对德宣战布告中,声明所有中德两国一切条约合同协约等,一律废止。则一八九八年三月六日之约,德国因据有租借地暨铁路以及他项权利者,当然在废止之列。而德人所享之租借权利,按诸法律,即业已归还于领土之主权国。易言之,德人业已丧失其租借权,则断不能有转授他国之权。纵谓租借之约,不因战事废绝,然该约中本有不准转租之明文,则德尤无转租与第三国之权无疑也。至于铁路,按一九○○年三月二十一日之中德胶济铁路章程,有中国国家可以收回之规定,即含有不准转

第328章 青岛问题(6/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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