运动,向日本大量借款。
一九一年至一九一八年,中国向日本的贷款数量惊人。据不完全统计:
(1)善后续借款第一次垫款日金一千万元。民国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财政总长梁启超,与横滨正金银行代表缔结,借款期限一年,年利七厘,以盐余担保。
(2)交通银行借款日金二千万元。民国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曹汝霖、陆宗舆与日本特殊银行团代表缔结,借款期限三年,年利七厘五,以交通银行所有国库券二千五百万元为担保。
(3)吉长铁路借款日金六百五十万元。民国六年十月十二日曹汝霖、梁启超与南满铁路代表缔结,借款期限三十年,年息五厘,以吉长铁路之财产及收入为担保。
(4)第一次军械借款日金一千八百万元。民国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北京陆军部与日本泰平公司缔结,双方皆严守秘密,不将契约发表。由日方交付军械,以作现款。
(5)善后续借款第二次垫款日金一千万元。民国七年一月六日财政总长王克敏与横滨正金银行代表缔结,借款期限一年,年息五厘,以盐余作担保。
(6)无线电台借款五十三万六千余英镑。民国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海军部刘传绶与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代表缔结,借款期限三十年,年息八厘,以无线电信局之收入为担保。
(7)有线电信借款日金二千万元。民国七年四月三十日曹汝霖与中华汇业银行代表缔结,借款期限五年,年息八厘,以全国有线电讯之一切财产并其收入为担保。
(8)吉会铁路垫款日金一千万元。民国七年六月十八日曹汝霖与日本兴业银行代表缔结,借款期限四十年,年息七厘半,以吉会铁路财
第293章 西原借款(2/7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