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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风云人物演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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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7章 主导权之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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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五条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、官规,兼任免文武官员,但制定官制、官规,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,须得参议院之同意。
    第六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,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。
    第七条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,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,得受大总统之委任,代行其职权。
    第二章参议院
    第八条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。(原案第七条)
    第九条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,其遣派方法,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。(原案第八条)
    第十条参议院会议时,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。(原案第九条)
    第十一条参议院之职权如左:
    一、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;
    二、承诺第五条事件;
    三、议决临时政.府之预算;
    四、调查临时政.府之出纳;
    五、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、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;
    六、议决暂行法律;
    七、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;
    八、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。
    第十二条参议院会议时,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议决为准。但关于第四条事件,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,不得决议。
    第十三条参议院议决事件,由议长具报,经临时大总统盖印,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。
    第十四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,如不以为然,得于具报后十日内,声明理由,交令复议。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,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仍执前议时,应仍照前条办理。
    第十五条参议院议长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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