件与诸公一商榷之:
“(一)大总统之问题也,袁大总统以清室付托,组织共和政.府,统治民国,授受之际,本极分明。现因帝制发生,起一波折,近虽取消帝制,论者皆谓民国中断,大总统原有地位业已消灭,绝难再行承认。言之亦自成理,然欲根据法律立论,则民国四年以后,大总统固已失其地位,副总统名义亦当同归消灭。
“中国目前实一无政.府无法律之国。而援引《约法》,谓副总统可以代行职权之说,当然不成为问题。既欲拥护共和元首,在改良政治,欲政治改良,而谓不能属之袁大总统,则必出于另举。欲举总统,必开国会,欲开国会,必有发表召集之人。今舍去大总统,而以副总统行使职权,牵入《约法》条文殊与事实不合。不如根据清室交付原案,承认袁大总统对于民国应暂负维持责任,以顾大局。并回复副总统名义,强其出任,而后方可补济法律之穷。
“一面迅筹国会锐进办法,提前召集,仍由袁大总统于事前宣布明令,一俟国会开幕,即行辞职,是未来之大总统,可以依法产出,为实行内阁制,组织新政.府,皆得次第建设,由根本以及枝干,均有脉络可寻。若网在纲,有条不紊,庶几树立强固基础,不至有轻重倒置之虞。
“(二)国会之问题也,由前之说,选议员、开国会,实为急切要着,惟选举手续繁重,时期过于延缓,无以慰喁喁望治之心。自应参酌组织及选举法提前赶办,定期开会,以便大总统地位得有继承之人。至此次选举议员,必须议定资格,慎防流弊,凡以金钱运动及政党中暴烈分子,一概不许羼入,借求真确民意,且免混杂贻羞。前辙后车,允宜借鉴。
“(三)
第206章 各有所求(3/7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