方针,主张凡属三纲五常的伦理纲常都纳入新刑律之中。他的法律思想是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中国近代社会的表现,目的在于抵制中国法律制度的变革,维持封建君主专制。
庚子年闹义和团时,他做吴桥县县令,曾上书请取缔义和团。
民国成立后,他反对民主共和,在辛亥年冬天,他曾作《共和正解》。第二年夏天,又作《续共和正解》。
民国三年,在一片复古大潮中,劳乃宣预感到时机成熟,便把他的这两本“大作”合印成一本书,名为《正续共和解》,遍送京内外。
劳乃宣的共和,是这样解释:周宣王时因天子太幼,不能执政,乃由朝中重要的公卿“和”而“共”修政事,所以名曰共和。因此,所谓共和,乃君主政体而非民主政体,今日一般政界人士“不学无术”,乱加民主于共和,实在是不通。于是劳某乃力陈中国不能推行民主制的种种理由。这就是他的《共和正解》。
至于续编是自诩他早有先见之明,民主制对中国之不恰当。他自作聪明地认为袁世凯虽身为大总统,但有伊尹之志,所以他主张创行一种宪法,名为中华国共和宪法。
以共和为名是符于他的共和正解,名中华国而不名民国,即表示要行君主制。
虽然是君主制,却又不称帝国,则是不与日本雷同。日本是称帝国,俄罗斯和德国虽行君主制,但却不称帝国。“中华国”亦然;至于为何不称大清而称中华?是因中华是全名,大清只是一族之名。凡此云云,便是劳乃宣的大作奇论。
劳乃宣的“大作”引起了一部分人的怀旧情结,因此,在当时的政坛上,也激起了不小的浪花。加之袁世凯自徐世昌出任
第155章 劳乃宣其人(3/6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