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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风云人物演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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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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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负责任。
    第四十九条两院议员除现行犯外,非得各本院或国会委员会之许可,不得逮捕或监视。
    两院议员因现行犯被逮捕时,**应即将理由报告于各本院或国会委员会。
    第五十条两院议员之岁费及其他公费,以法律定之。
    第五章国会委员会
    第五十一条国会委员会,于每年国会常会闭会前,由两院各于议员中选出二十名之委员组织之。
    第五十二条国会委员会之议事,以委员总额三分二以上之列席,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决之。
    第五十三条国会委员会于国会闭会期内除行使各本条所定职权外,得受理请愿并建议及质问。
    第五十四条国会委员会须将经过事由,于国会开会之始报告之。
    第六章大总统
    第五十五条中华民国之行政权,由大总统以国务员之赞襄行之。
    第五十六条中华民国人民,完全享有公权,年满四十岁以上,并住居国内满十年以上者,得被选举为大总统。
    第五十七条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之。
    前项选举,以选举人总数三分二以上之列席,用无记名投票行之,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三者为当选,但两次投票无人当选时,就第二次得票较多者二名决选之,以得票过投票人数之半者为当选。
    第五十八条大总统任期五年,如再被选,得连任一次。大总统任满前三个月,国会议员须自行集会,组织总统选举会,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。
    第五十九条大总统就职时,须为左列之宣誓:“余誓以至诚,遵守宪法,执行大总统之职务,谨誓。”
    第六十条大总

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(6/1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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