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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风云人物演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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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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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坛宪法草案全文:
    (中华民国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)
    中华民国宪法会议,为发扬国光,巩固国权,增进社会之福利,拥护人道之尊严,制兹宪法,宣布全国,永矢威尊,垂之无极。
    第一章国体
    第一条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。
    第二章国土
    第二条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。
    国土及其区划,非以法律不得更变之。
    第三章国民
    第三条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,为中华民国人民。
    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,于法律上无种族、阶级、宗教之别,均为平等。
    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,非依法律不受逮捕、监禁、审问或处罚。
    人民被羁押时,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,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。
    第六条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,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。
    第七条中华民国人民通信之秘密,非依法律不受侵犯。
    第八条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,非依法律不受限制。
    第九条中华民国人民有集会、结社之自由,非依法律不受限制。
    第十条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、著作及刊行之自由,非依法律不受限制。
    第十一条中华民国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,非依法律不受限制。
    第十二条中华民国人民之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,但公益上必要之处分,依法律之所定。
    第十三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。
    第十四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请愿及陈诉之权。
    第十五条中华民国人民

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(3/1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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