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坛宪法草案全文:
(中华民国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)
中华民国宪法会议,为发扬国光,巩固国权,增进社会之福利,拥护人道之尊严,制兹宪法,宣布全国,永矢威尊,垂之无极。
第一章国体
第一条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。
第二章国土
第二条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。
国土及其区划,非以法律不得更变之。
第三章国民
第三条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,为中华民国人民。
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,于法律上无种族、阶级、宗教之别,均为平等。
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,非依法律不受逮捕、监禁、审问或处罚。
人民被羁押时,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,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。
第六条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,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。
第七条中华民国人民通信之秘密,非依法律不受侵犯。
第八条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,非依法律不受限制。
第九条中华民国人民有集会、结社之自由,非依法律不受限制。
第十条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、著作及刊行之自由,非依法律不受限制。
第十一条中华民国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,非依法律不受限制。
第十二条中华民国人民之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,但公益上必要之处分,依法律之所定。
第十三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。
第十四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请愿及陈诉之权。
第十五条中华民国人民
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(3/11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