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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风云人物演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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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12章 维持“法统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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达七十名。按照政协决议,国民大会必须在内战停止、政府改组、训政时期结束、宪草修正完成后,始能召开。
    同年10月国共军事冲突扩大,且双方就改组国民政府後之中共代表名额问题和东北问题僵持不下,国民政府为及早结束训政,决定单方面召集国民大会,此举立即招致中共反对。
    1946年11月15日,国民党不顾中共及民盟的反对和拒绝参加。,在南京召开“国民大会第一届会议”。 出席代表一千三百八十一人,大多数是1936年前选举的旧代表。
    大会的中心任务是制定《中华民国宪法》,故此次大会又称“制宪国大”。
    12月15日,经大会三读通过《中华民国宪法》, 并于1947年元月公布, 同年12月25日生效实行。现行台湾当局所谓的“宪法”,主要指这部宪法。这部“宪法”共分:“总纲”、“人民之权利与义务”、“国民大会”、“总统”、“立法”、“行政”、“司法”、“考试”、“监察”、“中央与地方之权限”、“地方制度”、“选举、罢免、创制、决议”、“基本国策”、“宪法之实行与修改”等14章,175条。
    这部“宪法”的主要内容,如以“三民主义”为最高的基本“国策”,以五院制的分工和它们这间的相互制衡的基本体系,以及所规定的人民权利的内容等,都可明显看出它基本是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为摹本,结合孙中山“三民主义”而制定出来的。 如“总纲”关于 “国体”中提到的“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,为民有、民享、民治之共和国”的所谓“民治”、“民享”是美国总统林肯提出的口号;而“五权”之分工,实际

第612章 维持“法统”(3/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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